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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一名男子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女,多年前協議分手,男方需按月給付女方三萬元。但事後男子卻拒絕依約給錢,所以雙方對簿公堂。經最高法院審理後,三審認為協議書具和解性質,男子必須履約,要賠償女方數百萬。(潘千詩報導)
判決書指出,陳姓男子與同居將近二十年的女友楊姓女子育有一女。民國九十八年間兩人協議分手,陳姓男子把位於新北市蘆洲地區的房地所有權變更為兩人共有,協議日後若有買賣,雙方可各分一半的錢,同時也協議女兒由女方撫養,男方要按月給付女方三萬元。一年後,陳姓男子要賣房,要求女方把二分之一房地所有權轉回去,但他之後賣得的九百萬一毛都沒有分給女方,連扶養費都停止給付,楊姓女子不滿打官司要求男方履約。
一審認定分手協議是贈與契約,陳姓男子單方撤銷贈與,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協議內容,但二審認為,這是法律上的和解契約,男方必須履行,而且女方當初轉回房產所有權是為了解決共同持有問題,方便男方賣屋而非歸還,所以判決陳姓男子敗訴,必須給付女方三百多萬,並按月給付扶養費三萬,陳姓男子不服上訴,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,駁回陳姓男子上訴,全案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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